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5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捍东,北京市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
法定代表人:宦京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琴,女,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来,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诚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锦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无极液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极液压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北京诚信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机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中以司法拍卖网页注明有租赁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有效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明任何基本事实,直接根据《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的文字表述来裁判,是一、二审法院的重大错误或疏漏;(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一、二审法院都认定诚信机电公司欠无极液压公司1100万元债务,但是这1100万元债务的证据是伪造的,且该债务的形成也是违法的;(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但本案中的《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依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就不属于租赁合同,而是为了规避法院强制执行伪造的债务折抵合同。二审法院的上述认定与既往判例确认的规则不同。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无极液压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无极液压公司与诚信机电公司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的印章经鉴定属实,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其他无效情形,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并无不妥。根据《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约定内容,诚信机电公司并非将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用于偿还债务,而是将具体的租金金额与债务金额进行抵销,故一、二审法院对该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亦无不妥。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的处理正确。***所述既往判例与本案情况并不相同,***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东
审判员 史利晖
审判员 齐 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