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

556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常州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民初556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8号中南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敏剑,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江中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常州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1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卢 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周成诚
书 记 员  王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