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02民初1111号
原告:吉林省北华电力科技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吕骁来,该院院长。
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北华电力科技设计研究院诉被告辽源市巨峰生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北华电力科技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