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5638号之四
原告:江苏河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
法定代表人:沈银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婷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光影世舞台照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巷**>
法定代表人:甄何平,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天富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瑞福,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民,北京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河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光影世舞台照明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河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8229.30元,减半收取911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14.65元,由原告江苏河海***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佳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钱莉萍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