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和天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和天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市坤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2629号
申请执行人:***和天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坤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天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坤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03民初5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盐城市坤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退还原告预付款人民币95000元。原告***和天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盐城市坤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和天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1年9月11日、2021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11月26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12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