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1民初2857号
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磊,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