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5953号
原告:杭州泰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云峰社区塘工局路358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28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泰越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泰越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泰越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慧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泰越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泰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