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法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03执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山东法尔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7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66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6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荆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