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鹏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云鹏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李世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陕0113民初95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9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796000元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实业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96000元的冻结措施或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于1796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艺华
打印:扈艳红校对:马格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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