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云鹏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云鹏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6638号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宏。
被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焰。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平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炳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