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6356号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宏,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董事长。
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2020年9月27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6元减半收取11553元,由原告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蒋 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丹丹
书 记 员 杨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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