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651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5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被告:陕西凯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福。
原告***与被告陕西凯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8元,减半收取计2614元,由原告承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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