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与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070号
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