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1070号
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与被告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豫谦财务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