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XX中心(有限合伙)与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3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180号1幢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财产保全申请人北京XX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格发展中心)与被申请人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博格发展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84,858.3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其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超过1,184,858.30元)。博格发展中心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格发展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184,858.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其中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184,858.30元)。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财产保全申请人北京XX中心(有限合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