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3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贤路1180号1幢3层3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财产保全申请人北京XX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格发展中心)与被申请人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博格发展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84,858.30元或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其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超过1,184,858.30元)。博格发展中心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格发展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玖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184,858.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其中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184,858.30元)。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财产保全申请人北京XX中心(有限合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