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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某某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3701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 被告:上海**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289-1号1幢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