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3701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
被告:上海**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289-1号1幢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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