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辖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六路。
法定代表人:冯小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7民初2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叶花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4台休息室,并运送到被上诉人指定地点后,负责施工安装,施工地点位于青海省天峻县,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书》中虽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乙方(上诉人)当地仲裁或法院进行处理,但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查,工程所在地位于青海省天峻县,属青海省天峻县辖区,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叶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