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正泓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2951号
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12R64。
法定代表人:冯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斌,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联盟,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罗塘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Y2G0H35。
法定代表人:朱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内容为原告方承建被告方的休息室(卫生室),包工包料安装施工,即包括建设卫生室的材料加工和安装工程,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多次关于施工和验收的表述,故双方合同关系不是供货关系,而是工程施工关系。另由于原告又将本施工项目转包给第三方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与第三方陕西飞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合同》中,均为工程施工的相关表述,其中第四条第3项表述为在施工完成后付款,以上内容均表明合同标的为建筑物的工程施工。本案标的涉及到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9年10月22日,被告***公司(甲方)与原告思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原告思源公司为被告***公司安装4台休息室,施工地址位于天峻县,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青海省天峻县,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泰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5元退还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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