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7民初2952号
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Y12R64。
法定代表人:冯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斌,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联盟,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居民,
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西安思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东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