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997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众志诚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39号2层202-24。
法定代表人:刘继福
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林。
本院在执行北京众志诚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庞 松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方 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