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1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5883407X,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林,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盐城市科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03854467B,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邵萍,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孙海林,男,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邵萍,女,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盐城市科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孙海林、邵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苏0903民初6939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盐城市科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孙海林、邵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盐城市科安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孙海林、邵萍银行存款1220988.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清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沈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