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白、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2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白,女,196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文峰街道)。
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65883407X,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林。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与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0902民初916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如下事项:
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或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10月25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小。于2021年10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大道××、市区××大道中路××幢不动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正在拆迁过程中,我院已查封上述拆迁款,待扣划成功后发放。
3、后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
4、后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单位冻结并提取扣划至本院,该款项尚未到账,其余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02执2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飞
审判员 陈玉胜
审判员 陶鹰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