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3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淘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207号13号楼425室。
法定代表人:蔡元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61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述亭,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丽,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林,男,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爱林,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彬,男,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上诉人孙爱林、孙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林,男,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上诉人上海淘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海林、孙爱林、孙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淘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吕伟平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