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88340-7,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20)苏0902民初5813号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冰洋制冷空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02执975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清郁
审判员 陶鹰峰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