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宏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玉环市宏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玉环新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3990号

原告:玉环市宏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

法定代表人:黄日初,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清祥,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飞,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北山村。

法定代表人:柳海滨,执行董事。

原告玉环市宏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玉环市宏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市宏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84元,减半收取计28542元,由原告玉环市宏盛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亚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庄 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