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大理苍海觅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901民初3968号
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苍海觅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云南格物融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晓丽
法官助理杨艳姣 书记员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