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与浙江华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54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明,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水澄大厦2幢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977A。

法定代表人:应鸿。

第三人: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54814T。

法定代表人:安煜操。

原告**与被告浙**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卞子彦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