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543号
原告:**,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明,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水澄大厦2幢1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977A。
法定代表人:应鸿。
第三人: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38号(第一国际城)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147254814T。
法定代表人:安煜操。
原告**与被告浙**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卞子彦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