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511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安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2494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普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路118号5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697050453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普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