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普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81民初3551号
原告:浙江普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坪山路118号5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69705045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张新发,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岭市淋川教堂,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普天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淋川教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