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王忠明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1825号

原告:王忠明,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法定代理人:龚永秀,女,194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郑志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钧,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819D。

法定代表人:罗进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文华,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伟能,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明诉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忠明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明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忠明负担。

审判员 蒲 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滨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