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7353号
原告任正飞,男,羌族,1983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代理人林勇、孙敏,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赵水忠。
委托代理人郭端宸、杨国奇,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正飞诉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正飞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正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正飞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任正飞承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 冯舒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