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6597号
原告:唐立超,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海燕。
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8119D。
法定代表人:赵水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端宸,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立超诉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立超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立超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杜 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滢
代书记员 王春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