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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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52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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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