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252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东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