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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平湖市乍浦镇建利村经济合作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293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建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建利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482MF0256916C。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湖市乍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东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81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第三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平湖市乍浦镇建利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追加浙江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22年11月11日组织原、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证据交换。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