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24民初1165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原告:***,男,汉族,1995年4月3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原告:***,女,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教师,户籍地宁化县,住厦门集美区。
原告:***,女,汉族,1936年8月2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进,福建。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宁化县翠江镇朝阳新村十五路21号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4003759688H。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洋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954827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贞,女,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女,汉族,1964年1月27日出生,福建金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与被告***、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8年7月30日,***对***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准许。2018年8月9日和8月19日,本院根据***的申请依法追加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2018年9月1日,***尚未到选定的鉴定机构接受伤残等级鉴定前,在其亲友家死亡。2018年9月3日,本院作出(2018)闽0424民初1165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2019年12月26日,***的妻子***、母亲***及儿子***、女儿***以原告身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宁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的赔偿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6元,减半收取计3,393元,由***、***、***、***负担。
审判长池新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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