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国扬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04民初372号
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国扬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兰幼清
法官助理 潘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