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宇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03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住所地盐都区、飞翔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2018)苏090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新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00元,并承担其中258500元自2008年12月1日起、其中21500元自2009年10月24日起均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年利率6%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2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5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盐城市××区西区××大道南××路东的土地(产权证书:2010011000308)。
3、2020年5月18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都区凤凰大道南、飞翔路东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莱迪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