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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4181号
原告: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并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兴华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爱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