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832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永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进士东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0548117574。
法定代表人:覃正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永胜,重庆市武隆区火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QGFQ7N。
法定代表人:翁远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朝伍,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芙江,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永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芙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永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永航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永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09.95元,减半收取2654.97元,保全费1895元,合计454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永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 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戴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