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亿昇源物资公司与重庆意远建设工程公司巫山第十八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财保41号
申请人:重庆市亿昇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999号(阳光水岸)3幢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PHU01L。
法定代表人:魏建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第十八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原巫峡镇)广东东路528号1幢1单元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R8NF6M。
负责人:吴远保。
被申请人: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QFQ7N。
法定代表人:翁远俊。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亿昇源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第十八分公司、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渝0237民初1863号案件】的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亿昇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渝0237执保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第十八分公司、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7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重庆市亿昇源物资有限公司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已全部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因此,申请人重庆市亿昇源物资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亿昇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亿昇源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其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罗
书 记 员  杨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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