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2304号
原告:重庆桓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4号第4层402室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G8JX8K。
法定代表人:曹宸,经理。
被告: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红叶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155号2幢1单元8-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Y6K236。
负责人:郑兵,经理。
被告: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QGFQ7N。
法定代表人:翁远俊,总经理。
原告重庆桓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红叶分公司、重庆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桓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桓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桓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8元,减半收取3184元,由原告重庆桓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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