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4执40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28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0104民初1060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8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情况等情况,反馈为被执行人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三辆,车牌分别为*******(丰田牌),*******(别克牌)、*******(保时捷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的桑塔纳牌车辆一台,申请人表示上述车辆下落不明,待查找到车辆具体下落后再申请法院进行查封处置。2019年9月16日,本院网络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4135.13元,2019年12月19日,本院派员至长沙市农村商业银行斑马支行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5417.93元;上述款项共计109553.06元,扣收执行费1550元,于2019年12月24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08003.06元。于2019年8月13日,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8月6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49000元,已执行到位109553.06元,尚有339446.9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尧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