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33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现代城28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文艺路以东、涟水岸以西、娄底市新体育馆旁(***)1栋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系该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