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33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现代城28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文艺路以东、涟水岸以西、娄底市新体育馆旁(***)1栋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系该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