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225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
特别授权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现代城28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文艺路以东、涟水岸以西、娄底市新体育馆旁(***)1栋13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林公司”)、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原告挂靠被告亿林公司(当时名称:湖南思达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以被告亿林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永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娄底***(酒店部分)一期园***工程,合同价款为770万元,最终价款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为准。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施工。该园林绿化工程实际全部由原告组织资金、材料、人员施工。2017年11月16日,一期园林绿化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4月16日,该园林绿化工程由社会审计机构审定工程价款为7085099.28元,被告永安公司仅支付原告工程款3395903.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永安公司均拒绝支付。被告华天酒店作为工程发包单位,应在欠付被告永安公司的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由被告亿林公司、永安公司支付工程款3689196.08元;2、由被告亿林公司、永安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7504.48元(以3689196.08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日),并判令被告亿林公司、永安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华天酒店在欠付被告永安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亿林公司与永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争议,应按照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即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原告***对被告永安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答辩如下:1、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地点在娄底市娄星区,故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2、被告亿林公司、永安公司之间的管辖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管辖约定无效;3、原告不受两被告间的约定管辖的约束。且原、被告各方住所地、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娄底市体育中心东北侧、涟水河西侧(文艺路与秀石街交叉口东侧),即应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本院)专属管辖。被告提出本案应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