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能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终2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文艺路以东、涟水岸以西、娄底市新体育馆旁(***)1栋13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人员),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建新,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现代城2803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建新、原审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6126元,退回湖南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37923元,退回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8203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