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审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9号***现代城28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文艺路以东、涟水岸以西、娄底市新体育馆旁(***)1栋13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2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非实际施工人。即使***与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其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也是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其诉请所指向的标的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而是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获得工程款后依据内部承包关系应支付***的款项。故***与湖南亿林建有限公司之间应当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不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挂靠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娄底***(酒店部分)一期园林绿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因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拒付剩余工程款等为由,起诉要求湖南亿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娄底华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虽然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思达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在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工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得违反该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无效,本案应按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求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