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208)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1300号
原告: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天同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4864536X9。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54。
法定代表人:王仲坤,总经理。
被告:宝鸡市XX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左岸旺角3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570697962X。
法定代表人:魏学谦,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市政车队院内(无门牌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73829806G。
法定代表人:苟明军,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咸阳市渭城区。
原告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XX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路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5元,由原告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剩余10275元退回原告宝鸡市世缘艺术雕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田红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付鹏飞
书 记 员 王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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