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19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霞,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数码城天安科技服务中心B座B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8523X。
法定代表人:吴晨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084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3579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5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96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0843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韩献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