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智达川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红岗路**樟輋村**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96334X。
法定代表人:张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燕,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数码城天安科技服务中心****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98523X。
法定代表人:吴晨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昊,广东代昊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旗,广东代昊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智达川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川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达川讯公司变更上诉请求为:1.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3846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智达川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智达川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智达川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1.71元(深圳市智达川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4591.12),减半收取为380.8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智达川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4210.2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路 德 虎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