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6执397-2号
申请执行人唯晶电脑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l号惠科工业园厂房5栋l楼,组织机构代码75862812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申创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4号平房,组织机构代码68474259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唯晶电脑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申创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粤0306执39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申创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天津申创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天津申创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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