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申创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与天津申创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三初字第2281号
***,男,194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代理人***(夫妻关系),1949年9月16日出生,满族,住同原告。
被告天津申创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14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申创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史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